呼铁两级法院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列车运毒为主
内蒙古新闻网  19-06-26 09:48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晨报

  随着铁路的高速发展,列车运输毒品成为犯罪分子运输毒品的一种方式。6月25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6年以来,呼铁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一审案件35件。

  据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军介绍,2016年以来,呼铁两级法院共判决毒品犯罪被告人45人,其中无期徒刑9人,十五年有期徒刑22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五年以上重刑率达93.33%。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阿衣尔吉在四川省成都市接受巫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运送毒品,送到呼和浩特市后将收到好处费20000元。当日,被告人阿衣尔吉携带毒品同巫某某一起从成都乘坐开往呼和浩特的旅客列车。次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在开展查缉工作时从被告人阿衣尔吉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从巫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4包,随后将二人抓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阿衣尔吉处查获的2包毒品疑似物为海洛因,共计净重348.8克。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阿衣尔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本案被告人阿衣尔吉因丈夫不务正业,孩子开学无钱交学费而向朋友借钱,被朋友以高额报酬引诱而受雇运输毒品,在途中被查获,也没有获得相应报酬。其主观故意较贩毒分子明显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虽然运输毒品数量达到掌握的无期徒刑数量标准,但在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后,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也取得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10月,被告人高汉生、操长扬伙同秦辉(已判刑)预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由秦辉提供制毒场所,高汉生准备制毒设备和原材料,并雇佣吴天炎、吴南海生(二人已判刑)具体实施制毒操作,同时商定由操长扬向二人学习制毒技术。同年11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高汉生、操长扬与吴天炎、吴南海生在上述场所实施制毒行为,11月16日,高汉生、操长扬以制毒失败为由殴打吴天炎,并携带制毒工具等物品撤离了制毒场所。后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提取黄褐色固液混合物2445克,经鉴定,从固液混合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高汉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被告人操长扬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高汉生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材料,与他人合伙并雇用“技师”制造毒品,操长扬协助高汉生等人联合制造冰毒并学习制毒技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虽未成功,但依法判处九到十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2017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卢桂江为获取报酬受雇携带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从成都站登乘前往呼和浩特市的旅客列车。次日23时许,卢桂江从呼和浩特火车东站出站时被开展查缉工作的公安人员盘查,当场从其行李箱中的四只女式凉鞋鞋底夹层内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四包,公安人员遂将被告人卢桂江抓获。经鉴定,四包毒品疑似物为海洛因,共计净重702.7克。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卢桂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2017年6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霞乘坐旅客列车从河南省郑州市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并于当日20时许抵达。在包头火车站出站时,被开展查缉工作的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测其系吸毒人员,在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检查时,发现其双肩包内有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黑色粉末状和棕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各1包。经鉴定,棕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为咖啡因,净重101.2克,黑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为海洛因,净重201.3克。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本案被告人王霞系吸毒人员,其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侦查人员没有查获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但查获毒品数量较大,明显超过个人吸食量,故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屡教不改参与毒品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性大,依据其犯罪事实及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无期徒刑。(记者 齐晓英)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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