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宝等43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主犯获刑25年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春艳)近日,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天宝等4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主犯刘天宝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分子樊文鹏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分子王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荀佳莹、杨永金等28名黑社会组织犯罪参加者,分别被判处12年到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对于金万里、王喜等4人,不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个罪判处相应刑罚;对同案未按照涉黑犯罪提起诉讼的齐祥林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对王树文等6人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刘天宝自2005年起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天宝、樊文鹏、王宇为组织、领导者的,层级分明、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威慑群众,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通过非法采砂、高息放贷、套路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及罚金,垄断鲁北镇内住宅小区装修材料搬运,参与暴力拆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暴力讨债等方式进行敛财,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同时招揽闫宇鹏、王宇、樊文鹏等人,对其他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各自发展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势力,最终形成有层阶、稳定的组织。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地区经济社会秩序,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组织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相关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归案后的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通辽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开庭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也是自治区十大重点涉黑案件之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涉案被告人43名共涉及17项罪名,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起诉的卷宗达126册。庭审期间,公诉人仅宣读起诉书就用时近3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