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晚,呼伦贝尔市扎兰屯交警夜检夜查整治行动期间,一辆车牌为蒙E25***的小型机动车驶进辖区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民警要求驾驶人张某某(女)出示驾驶证、行车证,驾车女子十分配合,回复证件在家里,当执勤民警要求驾车女子再出示身份证时,该女子称也没有带在身上。
执勤民警让女驾驶人报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该女子以记不住为由搪塞,实在没办法不得不承认自己并未取得驾驶证。
“我知道,我是想去朋友家的,到这里先…不用测了,我酒驾,我无证驾驶。”
面对交警的检查,张某某的表现十分“坦然”,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违法驾驶的危险性。
经核查,张某某并未取得驾驶资格,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张某某的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