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人人抓 防风险 除隐患 遏事故】我区将从10月1日起施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
内蒙古新闻网  19-06-29 07:33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

  6月27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着力解决一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不懂专业、不会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切实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包括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理的聘任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规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则》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聘任经理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规则》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不再具备履职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在聘任经理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信息档案,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毛锴彦)


[责任编辑: 吴焕新]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草原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