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赶公交一女子“鬼探头”被撞,重伤负全责!
内蒙古新闻网  19-07-01 14:50  【打印本页】  来源:包头新闻网

  开车在路上,有一种连老司机看见了都会心惊胆战的行为——“鬼探头”。

  所谓“鬼探头”,其实就是行人乱穿马路。在有车辆或障碍物阻挡视线时候,路边突然蹿出非机动车或行人,往往会令机动车驾驶员避让不及,造成人员伤亡。

  很多人认为,如果发生事故,无论机动车有没有违法行为,肯定都是机动车负全责。

  那么,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最近一起发生在东河区的交通事故,应该能给抱有这种想法的交通参与者提个醒。

  6月11日8时52分,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上,驾驶员房某某驾驶着车牌号为蒙BMY***号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在最左侧车道,准备左转进入公园路南段。就在房某某行驶至古邑人家小区北门时,41岁的张某某由北向南跑步横穿四条机动车道,与房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前部发生了碰撞。

  事故造成张某某左侧颞区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右侧额顶区头皮挫伤,右侧上额窦前壁骨折,右踝部开放性损伤,右足第3跖骨骨折,右外踝骨折。

  负责这起事故的民警来自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东河大队事故科。据了解,张某某横穿四条机动车道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赶上对向的5路公交车,然而在距离事故发生地向西91米处,就是巴彦塔拉大街与公园路交叉路口的斑马线。

  在调取监控视频,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后,民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人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房某某不承担责任。据了解,这是东河大队事故科首次在交通事故中认定行人负全责的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交警提示: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人有过错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就算不论责任的划分,生命只有一次,劝您莫用生命赶路!(记者 王璐)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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