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刑期间脱逃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某于1992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1993年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赃款1000元,刑期从1992年12月24日起至2007年4月12日止。1993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某劳改管教支队服刑期间利用梯子翻越围墙脱逃。2019年3月22日,张某某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抓获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2019年3月25日,萨拉齐监狱将张某某押回监狱执行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服刑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加之原盗窃罪未执行的十三年零七个月十天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