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记者苗迎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内蒙古新闻网  19-07-15 10:00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

庭审现场 摄影/石恺

  7月12日上午,以苗迎春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等多项罪名。

  据了解,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二例涉黑案件。

庭审现场  摄影/石恺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苗迎春为首的被告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达9人,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操纵舆论工具、插手民间经济纠纷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或者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的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同案另一被告人刘晏)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所辖区域的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当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对主犯苗迎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二年。

  同时,被告人刘晏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徇私故意歪曲事实和违背法律,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晏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记者张巧珍实习生邬雅静)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草原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