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究竟谁之过?
内蒙古新闻网  19-07-21 17:14  【打印本页】  来源:包头新闻网

  7月7日14时05分许,51岁的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包头市科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主路交叉口向北左转弯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毕某某受伤。经青山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调查取证分析,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郭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动态观察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郭某某负责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小型轿车驾驶员吴某某负责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乘客毕某某无事故责任。

  目前,包头市电动自行车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价格低廉操作便捷的电动自行车已成为鹿城老百姓使用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不用考“本”,不用担心罚款记分,同时也侧面带动了物流行业和外卖业务等的快速发展,但是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交通乱象也逐渐显现。由于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大多数为企业工人、外来务工人员、中小学生及无业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工作流动性大,交通安全教育率比较低,遵守交通法律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导致电动自行车随意穿行、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愈加突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急剧增加,现已成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

  青山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尤其是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学习,积极参与到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行动中,提醒周围同事、朋友及亲人补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短板,树立遵法守规的法制意识。(记者 李世元)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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