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发布通告称,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自即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前,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且本人自愿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鼓励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负案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自首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负案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视其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
通告提出,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监察、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帮助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个人积极举报,动员、规劝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藏匿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应保护,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参照适用本通告。(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刘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