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三天就要拍摄婚纱照了,没想到却因为乘坐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出院至今已经过去1个多月的时间,受伤乘客不仅没法拍摄婚纱照,相关的赔偿问题也迟迟没有解决。
5月29日中午,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地矿小区北门附近,100路公交车与一辆洒水车发生碰撞,导致公交车上3名乘客受伤,杜女士是伤情最重的一个。
7月15日,杜女士来到本报,介绍了事发时的情况。据她回忆,事发时间为5月29日11时40分左右,当时,她从滨河体育公园公交站上了100路公交车,行驶了大概3分钟左右,这辆公交车突然与前方的一辆洒水车发生追尾,原本坐在车厢右侧竖排座位上的她被甩到了车厢前方,头部重重地撞在了门口的投币箱上。
事发后,司机拨打了120,杜女士被迅速送到了医院。根据呼和浩特市蒙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显示,杜女士被诊断为:脑震荡,腰背部、后颈部、左大腿、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左肘部皮肤裂伤,头额部、左大腿、右膝部、左足皮肤擦伤,腹部皮肤扎伤。其入院时间为5月29日,出院时间为6月14日。
此外,在杜女士提供的资料中,一份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赛罕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代了事故发生时的细节以及事故形成原因,里面写道:交通事故现场位于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地矿小区北门西侧,道路呈东西走向,机非分离,柏油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5月29日11时40分许,王某驾驶蒙A6566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地矿小区北门处时,与停在此处非机动车道内张某某驾驶的蒙A75251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杜女士和另外两名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以及一名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乘车人受伤,车辆、财物受损。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杜女士告诉记者,她原本准备在3天后拍摄婚纱照,没想到却发生了这样的意外,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此次意外受伤给她带来了诸多影响。而此次事故完全是因为公交车司机驾驶不当导致的,为此,她希望司机或公交公司能给她一个合理的赔偿。“除去住院期间产生的5400多元治疗费,我认为他们还应在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方面给与赔偿,此外,额头的伤口留下了疤痕,后期处理也需要费用。出院后,我和家人去呼和浩特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共汽车公司协商过此事,之后,该公司的安全员还打来电话协调过此事,但是双方并未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杜女士表示,她准备走司法程序来解决此事。
7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共汽车公司,由于当事司机此时正在工作岗位上,该公司安全科长王德重接受了采访。
据他介绍,根据他们了解的情况,事故可能是司机个人身体不适,导致注意力不集中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当事司机被停职培训1个月,配合事故处理。7月18日,当事司机已经恢复上岗。王德重表示,对于此类事故,公司一般通过下列方法解决,即司机与乘客之间进行协商,最终由司机进行赔偿;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乘客走司法程序,然后公司以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为依据进行赔偿。“受伤乘客出院后,司机、乘客以及公司代表三方见面进行了协商,由于乘客及家属当时提出的赔偿数目太大,远远超出了司机的承受范围。之后,我们又通过给司机做工作,提高了赔偿标准,但还是被对方拒绝了。鉴于个人协商层面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我们建议乘客走司法程序,下一步公司会依据判决书进行赔偿,这样做最更加公平、公正。”王德重说道。(首席记者 张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