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昆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该两起案件的原告为同一人王某某,一案中被告为牛某某、史某;另一案被告为牛某某、侯某某。
昆区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发现本案可能涉及非法传销活动。在与当事人谈话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对真实情况进行了掩盖。被告牛某某、侯某某、史某却客观地陈述了事实。
案件的基本事实为:原告王某某、被告牛某某均是参与西安“8.04”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理财传销组织的人员(该组织现已经被破获),并且二人在该组织都有“岗位”。王某某发展侯某某、史某参与传销活动期间,史某与侯某某无资金加入,王某某便提出借给每人16.5万元,作为加入费用。同时,王某某从中获取推荐奖金6万元。之后,王某某直接扣除6万元将剩余27万元资金打入牛某某的账户中,牛某某按照传销层级进行了资金分配;被告侯某某因包头同祥互助会传销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到呼市女子监狱对侯某某进行了提审询问,经询问后才还原了事实真相。
法院认为,王某某为其组织发展传销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其因违法行为获得了推荐奖而受益,故王某某垫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董博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