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各项损失50399元,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出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予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
原来,东胜籍男子邱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后,于2007年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却一直未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同年5月,邱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国道上占道行驶,造成与对向的另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两摩托车驾驶人均受伤的后果,被诉至法院,要求邱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0757元。保险公司则答辩称依据保险条款无证驾驶属免赔事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增格嘎力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