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2日,包头市东河区发生了一起金店被抢案件,一时间引发了市民的关注,东河区公安分局接警后,经过民警们不眠不休35个小时的昼夜奋战,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归案。
该案经过民警对案件的整理和相关证据的收集,由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抢劫罪。东河区人民法院5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休庭后8月7日再次开庭,对嫌疑人丁某某涉嫌抢劫案进行了宣判。
审理当天,东河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庭审上,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产生抢劫的想法是因为近几年自己经济比较拮据,也没有照顾家里。来到包头后,丁某某居住在萨拉齐,一直没有找到工作。2019年农历春节前,手头拮据的丁某某萌生了想通过抢劫挣笔大钱的念头。
打定主意后,丁某某开始从地图上搜索、挑选可以下手的金店,同时研究自己的逃跑线路。经过筛选后,丁某某选定了东河区某金店,并进行了踩点。前期做好准备工作后,2月22日18时许,在金店快下班时,丁某某进入店内持砍刀、破窗锤、催泪瓦斯对金店进行了抢劫,随后逃离了现场。
从金店出来后,丁某某进入了对面的居民小区,进行了换装并丢掉了作案工具。穿出小区后,丁某某沿巴彦塔拉大街走到三号桥并再次换装,随后乘坐大巴车返回了萨拉齐的宾馆。
坚信自己不会暴露的丁某某,在抢劫后第二天一早前往大同市,把一条37克的黄金项链卖给了一家黄金回收店,但在从大同返回萨拉齐的火车上,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身上所带赃物一同被缴获。另外丢失的首饰也被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找到,经东河区价格中心认定,被抢劫贵金属首饰77件,价值人民币351212元。
公诉机关认为,丁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实施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休庭后,根据合议庭的合议,8月7日再次开庭,对嫌疑人丁某某涉嫌抢劫案进行了宣判,东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丁某某系因家人患病,急需筹措医疗费用进行抢劫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东河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机关已扣押的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东河区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延伸阅读】
法官解析本案焦点
“在出事后我就想到自己这样的结果了……”当被告人丁某某拿到判决书后,他整个人看上去都放松了下来,他选择坦然面对自己犯下的罪行。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东河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宋艳萍,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要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数额巨大判决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国家刑法,我们进行了综合考量,合议庭合议以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抢劫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再根据被告人在本案当中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作出了最后的判决。”宋法官说,本案中另一个焦点是被告人丁某某在辩护时表示,是为了给家人筹集医药费进行了抢劫,希望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处罚,这一说法最终也没有被采纳。法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当天开庭后,需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丁某某抢劫是因为家人患病(奶奶、父母)为筹集医药费实施的行为,开庭后辩护人只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16年被告人丁某某的奶奶曾经因为高血压、冠心病住院七日,诊疗后好转出院的诊断书,而且这一诊断书未加盖任何公章属于无效诊断,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开庭后法院多次催促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直到最后也没有提交相关有效证据。
刑庭审判员宋艳萍感慨地说:“本案中我的感受就是一定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当你经济困难拮据的时候,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获得报酬,而不应该想到以犯罪的手段去获得金钱。如果用犯罪的方式触碰法律的底线,不管你是多么的精心计划,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被告人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没有正确的人生观而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