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把每起涉黑恶案件都办成铁案
内蒙古新闻网  19-09-12 15:05  【打印本页】  来源:法制日报

  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开展以来,在各级各地党政部门和政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扫黑除恶战果不断扩大,成效日益显著。

  扫黑除恶是一项政治性和法律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从政治上讲,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成败。

  因此,从法律上讲,扫黑除恶必须坚持依法办案,明确政策法律界线,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要依法依规,不枉不纵,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扫黑除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了《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这辑案例选编共收集了5起典型案例,包括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两件;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1件;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两件。这些案例凸显了扫黑除恶坚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背后可能还隐藏着更大的犯罪,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背后的罪案,就可能导致案件“被降格”处理。湖北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是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不降格处理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背后的黑恶组织,及时并案审查,坚持深挖彻查,通过补充侦查,强化涉黑组织犯罪的整体把握,从多个个案中提炼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确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性。

  而一起看似“严重”的犯罪,细究起来,可能缺少定罪的法律依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如果人为“拔高”处理,会显失公平。重庆大足唐均伟、李逢情等14人恶势力犯罪案,就是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不拔高处理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以唐均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等,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围绕有组织犯罪构成,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50多条,最终认定唐均伟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不足。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毫无疑问,依法办案是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前提,只有坚持依法办案,才能真正实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体现了扫黑除恶依法办案,把每一起涉黑恶案件都办成铁案,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这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之义。


[责任编辑: 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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