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保险起纠纷 原告获理赔款及案件受理费3.6万
内蒙古新闻网  19-10-16 09:22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融媒体

  10月14日,磴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网络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新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理赔款及案件受理费35650元。

  2018年6月,原告王某的母亲生前通过手机支付方式在网络上购买了被告新保险公司的一份意外保险并订立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限额60000元。同年10月28日早上,原告王某的母亲在自家上三轮车时摔倒,因呼吸困难死亡,当地医院诊断为死亡原因不明。原告王某及其近亲属在安葬死者后,以自己母亲与新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理赔金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于2019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的母亲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王某母亲不明原因死亡,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新保险公司报案,新保险公司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事故进行勘验,双方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均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各自对方承担的责任。基于上述的理由和观点,案件承办人采取分别调解、以案释法等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记者 白忠义)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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