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建设平安内蒙古】“村霸”12罪并罚获刑24年
内蒙古新闻网  19-10-24 08:03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

  近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康中等9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康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4年。另外8名被告人康金龙(系康中长子)、康富(系康中弟弟)、康长江(系康中次子)、孟祥洋、张立龙、韩国庆、刘玉祥、康子金(系康中侄子)也分别被处以刑罚,法院对涉案款物也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赤峰市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也是我区首例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欺压当地群众、破坏基层选举、影响政治生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且犯罪情节复杂。该案移送卷宗110册,经两次开庭审理,庭审历时三天半。

  公诉机关指控,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康中在赤峰市敖汉旗古鲁板蒿镇康家营子村为人一贯强势霸道,其子康金龙经常打架斗殴,康中父子长期欺压百姓,康氏宗族在康家营子村逐渐形成了强势地位。自2009年以来,康中利用宗族势力及组织成员通过设卡、巡逻、盯梢、拉拢威胁选民、打压竞争对手、金钱贿选等不法手段获得了4届康家营子村村主任职位,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的犯罪组织。多年来,该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通过暴力威胁、辱骂滋扰、心理强制等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重大社会危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组织存续的近10年时间内,康中及其组织成员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不特定多数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康中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康金龙、康富、康长江、孟祥洋、张立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韩国庆、刘玉祥系积极参加者,康子金系一般参加者,各被告人均应当对自己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

  红山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村“两委”人员,赤峰学院部分学生,新闻媒体及部分被告人家属等近200余人现场旁听了宣判。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春艳)


[责任编辑: 吴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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