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陈春艳实习生英付)近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青山区万达广场东门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以马某某为首的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6年7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回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管理万达商贩的过程中,采取排挤、孤立、强索摊位费等软暴力的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使包头市青山区万达广场东门的小吃商贩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强迫其他摆摊商贩交纳入场摊位费、调整摊位费和给城管送礼费用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其中,被告人马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李某某、回某某为其他成员。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软暴力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