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并于发布之日起实行。《通告》明确,在逃人员(包括涉黑涉恶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在逃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下转2版) (上接1版)
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471-698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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