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审结牛某(男,22岁)捡拾手机后盗取失主丁某钱财一案,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8月中旬,被告人牛某在包头市昆区某网吧内拾得丁某的手机,他利用手机中的信息从丁某的“京东白条”额度中刷出10608.96元,扣除1898.96元手续费后,剩余6469元系统自动转入丁某建设银行卡中,2241元转入丁某支付宝账户中,牛某无法取得这笔钱。
丁某发现手机丢失后给自己手机发短信息联系到牛某,请求牛某归还手机卡,手机可以不归还,牛某向丁某提出报酬的要求,但是报酬数额两人未协商一致。之后,牛某想要把从丁某“京东白条”额度中刷出的钱款据为己有,便再次联系被害人丁某,谎称他是一名女大学生,父母离婚,父亲要给自己转生活费,她没有银行卡,也不想让母亲知道父亲转钱的事情,想借用丁某的银行卡号,作为报酬,他将之前捡到的手机卡无偿还给丁某。
获得丁某的信任后,牛某称父亲转来6469元,此时被害人丁某误以为自己银行卡上多出的6469元为牛某父亲转给牛某的生活费,所以将此款转给牛某微信。因为牛某无法登陆丁某支付宝账户,所以未获取支付宝账户内2241元。案发后,被告人牛某赔偿被害人丁某1万元,并取得丁某谅解。
经审理昆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记者 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