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交给醉酒者驾驶 车主同处共罚
内蒙古新闻网  19-11-25 09:29  【打印本页】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明知朋友喝了酒,车主未阻止而将车辆交给朋友驾驶,恰巧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朋友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刑律,车主也未幸免,成为该案的共犯。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彤(女性,化名)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大队依法立案侦查,而这也成为呼和浩特市首例危险驾驶罪中对车主同处共罚案例。

  3月21日19时许,市民李彤下班后驾驶蒙A11XXX白色轿车到达回民区某小区附近一家烧烤店同朋友张乐(女性,化名)及张乐的哥哥一起就餐。期间,张乐和其哥哥喝了白酒,李彤并未饮酒。20时许,三人就餐结束后,李彤驾驶车辆载着其他两人沿通道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车站西街交汇处右转弯进入车站西街西向东行驶回到位于展览馆东路某小区出租房。停留了半个多小时后,李彤一行三人继续驾车到达位于新城区某写字楼地下一层卡丁车俱乐部消费。在娱乐中途李彤不慎腿部受伤,22时许,三人准备返回途中,张乐主动对李彤说:“你腿部受伤,我来驾驶车辆吧。”李彤并未因张乐喝过酒而阻止。三人上车后,李彤坐在副驾驶位置,张乐哥哥坐在后排座。当她们行驶至新华大街与东影路十字路口时发现有交警夜查,此时张乐才想起自己晚上喝过酒,于是在同李彤换乘时被执勤交警抓了个正形。经查,张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在办理张乐危险驾驶罪一案进入起诉阶段,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时认为,该案车主李彤明知犯罪嫌疑人张乐已饮酒,仍将车辆交给张乐驾驶,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与犯罪嫌疑人张乐系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鉴于犯罪嫌疑人李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2019年11月20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新城交管大队决定对李彤立案侦查。(记者 朱丽华 通讯员 王永明 贾英华)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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