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张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包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及被告张某某对原告包某进行赔偿。
2018年12月,张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与包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包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包某无责任。后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余万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张某某系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赔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虽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余元。
法官认为,“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其有权在先行赔付后对驾驶人进行追偿。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后,可对驾驶人张某某另行起诉进行追偿,张某某无证驾驶酿成的苦果最终将由自己承担。
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需牢记心间,切勿以身试法!(白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