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交警 两年轻女子匆忙换座位,原来……
内蒙古新闻网  19-11-27 19:32  【打印本页】  来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喝酒不开车,如今大部分司机都有这样的意识,但是,自己未喝酒却将车辆交给其他喝了酒的人开,自己也是没有责任的吗?

  检察官告诉你:这属于共犯!

  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审查办理了一起因危险驾驶罪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案件。

  今年3月的一天,民警在新华大街与东影路十字路口进行酒驾排查时,看到不远处的一辆车上,驾驶员正在和副驾人员匆忙调换位置。民警看到后迅速上前进行检查,车上坐着3个人,调换位置的是两名年轻女子。

  交警依法对乘车人员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驾驶员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随即,民警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员及同车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证,当时驾驶车辆的赵某某并非车主,与其调换位置的副驾驶女子曲某某才是真正车主。

  原来,赵某某当晚和哥哥及曲某某一同就餐,期间赵某某和其哥哥喝了白酒,而曲某某并未喝酒。饭后,曲某某先开车载着二人回小区出租屋喂狗,随后又一起去一家卡丁车俱乐部玩儿。玩耍过程中,曲某某腿部不慎受伤,于是返回时,赵某某便主动说要开车,曲某某也没有因赵某某喝过酒而劝阻。就这样,二人在发现交警执勤急着交换位置时,被抓了个现行。

  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车主曲某某明知赵某某已饮酒,仍将车辆交给赵某某驾驶,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危险驾驶罪共犯,故要求公安机关对曲某某补充移送起诉。

  目前,该案共犯曲某某已追诉到案,并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起诉至新城区检察院。

  检察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而在危险驾驶罪中,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检察官提醒,饮酒一方明知对方也饮了酒还让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两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未饮酒一方明知对方饮了酒还让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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