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 新作为 新篇章】内蒙古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内蒙古新闻网  19-12-04 10:45  【打印本页】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12月2日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明年1月1日起,我区将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据了解,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自治区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

  在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方面,我区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在建立健全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方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同时,各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仍按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即: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

  在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方面,自治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规定,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记者 苗青)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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