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
决定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1月12日在呼和浩特召开
1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呼和浩特召开第十八次会议。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62人,出席本次会议的53人,符合法定人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那顺孟和主持会议,副主任王波、吴团英、李荣禧、廉素、和彦苓,秘书长施文学及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欧阳晓晖、黄志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宗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列席会议。
通过会议议程后,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戈锋作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敏作的关于《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的说明;听取了通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梁志远作的关于《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听取了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志明作的关于《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听取了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炜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的决议、《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和日程,决定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1月12日在呼和浩特召开,审议通过了拟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指出,过去一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觉担负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使命,把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贯穿于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代表工作全过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要筹备好组织好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引导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落实选举纪律和组织纪律,圆满完成选举任务,确保自治区党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各族群众的共同行动,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新的一年里,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履职的思路和举措,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章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