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罗某某、胡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三被告还须在判决生效后对已造成的土壤生态环境污染区域进行治理修复,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用102万元,并在包头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该案是九原区法院审结的首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胡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生产稀土精粉等,被告人赵某某受二被告人雇佣在冠华养殖场负责生产管理,上述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排放到渗坑,经检测铅排放已超过标准限值六倍,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罗某某、胡某、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被告罗某某、胡某、赵某某的行为已破坏了生态环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等情节,对上述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现已生效,三被告人已对污染土壤进行了治理修复并通过验收。
记者从九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审理判决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和警示教育意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划定生态红线,推动绿色发展。惩处不是目的,有效治理才是根本。九原区人民法院将切实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以审判促生态治理,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及时作为,依法阻止,还群众绿水青山。(记者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