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内蒙古新闻网  20-02-15 08:23  【打印本页】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序号

  ICD-10代码

  代码名称

  代码注释

  1

  U07.100

  2019冠状病毒病

  统计代码

  2

  U07.1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适用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3

  U07.100x00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适用于确诊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主诊代码

  4

  U07.100x00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5

  Z03.8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诊,在其他诊断标注使用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解读 


[责任编辑: 巴菊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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