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法院线上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内蒙古新闻网  20-03-04 10:10  【打印本页】  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高某诉称,在被告某公司从事炉前工工作,于2018年3月3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原告下夜班回家途中与郑某驾驶的大中型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高某认为工伤认定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所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本案中,原告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某公司未申请工伤的情况下,自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未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因此,高某诉至我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认为,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职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伤进行各项赔偿,应当以工伤认定为赔偿的前提和依据,是否构成工伤应当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人民法院无权就职工是否构成工伤直接作出认定,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没有做出职工构成工伤的认定,故高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应当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至于职工的权利如何维护,《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的很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高某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案件承办人认为如果职工确实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法院不行使该权力,则原告就会丧失法律救济途径。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考虑到高某个人残疾情况,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利用电话、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最终在承办人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之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公司自愿于2020年2月24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某公司因原告高某2018年3月3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一事除了原告住院治疗期间预支的30000元外自愿再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0000元,此款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剩余部分请求,该纠纷一次性解决,之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互不纠缠。

  本案从立案审理到调解结案,保障了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诉讼需求。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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