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早期发现 加强主动干预
内蒙古新闻网  20-05-19 10:01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榆林男子墓穴内活埋老母,事情令人愤慨,更令人无法想象,但这毕竟是极个别案例,代表不了也影响不了主流价值观。历史上不乏孝敬父母的典范,更有王祥卧冰、郑兴割股这样的故事传颂至今,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此逆子不值一评。但善良者的善良还需一提,案件中若不是此人妻子得知婆婆失踪后第一时间报警,后果更不堪设想,及时发现失踪情况重要,若能早期发现嫌疑人的图谋更为重要。对此类案件,如何提高早期发现,加强主动干预,才可有效避免人伦悲剧。

  案件发生后,严惩不贷已经是亡羊补牢之举,未雨绸缪才能釜底抽薪。黑龙江父亲和“继母”虐打女童案也是如此。要建立主动发现的机制,谁能主动发现,大概两个方面:一是有义务发现的机构,一方面是托儿所,幼儿园等,具备早期发现的条件和能力,另一方面是社区居委会,平时工作中可发现和掌握情况;二是有条件发现的需要主动报告的群体,如左邻右舍、除虐待者之外的亲属、目睹虐待事实的路人等。要保证这两个方面的发现并能顺利报告制止,就能及时干预,防止造成侵害后果。

  提高主动发现能力,加强主动干预,要把“枫桥经验”更好地落实好。坚持民间矛盾纠纷排查,防患于未然,不仅仅是此类令人义愤添膺的案事件,长期受伤害侵害的案件都需要这样的机制,“销恶于未萌,弭祸于未形”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有难解难,有困帮困,把工作做在前面。

  提高主动发现能力,加强主动干预,要运用好法律武器。如果让法律来判决抚养与赡养的事,笔者觉得,这是最后没有办法的办法,没有出路的出路,但凡人间情理在,有“马不欺母,羊羔跪乳”的常礼,都应该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法律是有效的手段,类似抚养权变更、申请人身保护令等都有利于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要用好这些法律手段,解决处理好易衍生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

  提高主动发现能力,加强主动干预,还要完善相关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条文中,规定了学校、医院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在接到儿童家庭虐待个案的紧急救济措施中应当报告,但应当报告不足以让具备发现能力的机构报告,因此,有法律专家提出要有强制报告义务,如何让该报告的早报告,应报告的都报告,也是需要责权部门考虑的事情。

  案件发生后,除了对施暴者给予强烈谴责,还要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完善保护机制,把对保护老人、儿童的保护伞撑好,这才是我们的共同目标。(李国才)


[责任编辑: 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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