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宗仁代表: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最基础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关系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民法的法典化是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编制民法典也是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夙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既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人民法院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统一、完整的法律依据。长期以来,受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因素制约,我国民事领域立法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先后出台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编纂民法典就是要将现有民事法律以及分散在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整合编订,起到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民事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的作用,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图为杨宗仁代表(前)。资料图片
《民法典(草案)》审议通过后,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产生重要影响。
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典化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立法理念的与时俱进和理论与实务的有机结合,以及民事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生活的同频共振。
比如,居住权制度是此次《民法典(草案)》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着保障民生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公租房、廉租房住户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是通过租赁合同保障的,按照现行规定,租赁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这就使得这些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利处于一种短期的不稳定状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规定“居住权”一章,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并经登记而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从而可以享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居住权,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需要。这不仅为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更多形式的法律保障,也将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这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又比如,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一大亮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着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因此全社会对加强人格权保护立法的期待一直比较高。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可以说是顺应时代要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的重要举措。(张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