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民警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的案件过程中,一名在场的关键目击证人向警方提供了虚假证言,而打人者在笔录中却露出破绽,谎言不攻自破。5月31日,记者了解到,这名提供虚假证言干扰警方办案的男子被依法拘留。
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乌兰察布东路派出所民警介绍,5月18日,男子张某某像往常一样在大舅哥智某某的饭馆打工。在此过程中,张某某与顾客包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了对方,之后删除了饭店当晚的监控录像逃离现场。此后,民警接警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由于没有监控视频等证据,民警随后对案发现场人员进行询问。张某某的大舅哥智某某作为证人,先谎称殴打顾客包某某的是一名服务员,并非张某某,而后又明知张某某删掉监控,却包庇称没有删除过监控。而智某某没有料到的是,自知无法狡辩的张某某已经承认了打人、删除监控的事实。直到警方第二次对智某某询问时,他才承认了先前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事实。
5月31日,记者了解到,提供虚假证言的智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侵犯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客体,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警方提示,按照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无论是证人,还是当事人、被害人等等与证明案件真相有关的人员,在面对警方询问时都要如实回答提问,陈述事实,如诬告或者作伪证,经查证属实后要负法律责任。 (记者 安娜 通讯员 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