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车因为方便、快捷,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增加,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例如闯红灯、随意变道、争道抢行、逆行等违法行为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诱因。电动车驾驶员作为交通参与者,往往极易成为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可很多电动车驾驶员不以为然,并因此付出了沉痛代价,而且其中还有很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的案例。
2020年4月29日,翟某某驾驶东马牌电动自行车,沿鄂尔多斯市树林召镇金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教育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吕某某驾驶的蒙B*****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翟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接到报警指令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翟某某躺在地上,告诉民警右小腿不能动,后翟某某的母亲将翟某某送往医院,随后民警勘查现场、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得到事故初步原因是:翟某某驾驶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闯红灯导致该起事故。处理完事故现场后,民警赶往医院询问翟某某受伤情况,医生告知民警翟某某右小腿脚踝骨折。
事故中,翟某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翟某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过错严重;吕某某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翟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