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旗县党委、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乡镇、村两级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5.旗县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三)乡镇承担具体责任
1.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在旗县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本乡镇和贫困村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及动态管理、精准退出等工作。
2.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贫困村、贫困户意愿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贫困村、贫困户扶贫开发项目并组织实施,确保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3.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
市17个专项工作推进组职责是什么?
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脱贫攻坚专项工作推进组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呼扶组发〔2019〕5号)
各脱贫攻坚专项工作推进组工作职责:各脱贫攻坚专项工作推进组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相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领域专项推进组工作负总责。制定实施专项扶贫行动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精准落实行业部门扶贫政策,推动实施行业扶贫项目,强化对旗县区行业部门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本行业扶贫资金监管,与自治区和我市脱贫攻坚目标同频、政策措施同步、工作力量同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