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融扶贫政策内容是什么?
(一)金融扶贫信贷业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0号)精神,本着突出精准、平等合作、协同推进的原则,旗县与合作的金融机构签订金融扶贫合作协议,具体事项由合作双方商定。
(二)贷款执行规定且享受贴息。对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按照“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旗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和“脱贫不脱政策”,力争对有劳力、有发展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实现“应贷尽贷”。脱贫攻坚期内,各旗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全程全额贴息。从扶贫资金中安排年度到期贷款贴息资金,每年至少贴息一次。
(三)扶贫贷款贴息方式。先付息后贴息。贷款户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贷款利息,然后按年凭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依程序向旗县扶贫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四)扶贫贷款贴息申报。按要求填制扶贫贷款贴息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旗县扶贫部门。
(五)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审定程序。旗县扶贫部门确认、审定、汇总,经旗县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扶贫、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六)动用风险补偿资金条件。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的,由旗县扶贫、财政部门组成核查认定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调查核实后,出具风险认定书,报旗县人民政府认定。
(七)风险补偿程序。旗县人民政府认定为风险补偿后的30天内,由金融机构向旗县扶贫、财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经旗县扶贫部门确认、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并出具补偿认定书和划款凭证。金融机构依据补偿认定书和划款凭证扣收风险补偿金。
(八)风险补偿资金追索。金融机构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旗县财政、扶贫部门定期全面核查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工作。
(九)风险补偿金补偿限额。以旗县为单位,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超过3%的,停止该项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以内,经考察同意后再行恢复。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旗县,终止该项贷款业务,已投入的风险补偿金由旗县人民政府继续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十)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由专项安排到贫困村的财政扶贫资金、贫困村内农户以入股方式投入的自有资金组成。在贫困村内实行“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管理模式,缓解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