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扶贫资金支持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的主要意见内容是什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使用扶贫资金,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和京蒙扶贫协作资金,在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村退出和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将资金向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安排,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确保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如期实现稳定脱贫,有效防止发生新的返贫致贫。
(二)扶持条件及范围。脱贫攻坚期内,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和京蒙扶贫协作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具体条件如下:
建档立卡贫困户占村农户比例超过3%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在20户以上,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非贫困村。
各盟市可参照本意见确定对其他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支持条件和范围,使用盟市和旗县资金给予支持。
(三)资金使用。1、国贫旗县中符合支持条件的非贫困村可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京蒙扶贫协作资金。2、区贫旗县中符合支持条件的非贫困村可使用自治区及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自治区财政涉农涉牧资金。3、非贫困旗县中符合支持条件的非贫困村可使用自治区及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