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的相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消防应急救援总队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和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9月16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制定了注重目标责任考评、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前移责任追究关口、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等4项保障落实举措。
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其次,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将每年自治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自治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盟市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前移责任追究关口。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毛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