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
内蒙古新闻网  20-11-05 09:39  【打印本页】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昨天从石景山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进行的一项调研显示,近3年来该院共审结因网络社交软件交友而引发的犯罪案件共计15件,其中诈骗案11件、敲诈勒索案3件、强奸案1件,涉案金额共计208万余元,被告人20人,被害人36人,其中最重刑期为有期徒刑13年,还有5人被判处5年以上刑罚。网络社交引发的犯罪中,诈骗案占绝大比重,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

  石景山法院副院长詹文杰介绍,除该院近年来已审理的相关案件外,通过类案检索近年来审结的典型案例,发现社交型网络犯罪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地域跨度大等特点,造成社交型网络犯罪的辐射范围广、影响群体多、社会危害巨大,给公共网络秩序及现实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

  该院审结的此类犯罪中,犯罪主体的年龄集中分布于20岁至35岁之间。此类犯罪行为人大多年龄偏低。社交软件近年来受到年轻群体青睐,部分平台智能化程度较高,年轻群体的平台使用率较高,利用平台实施犯罪的情况多发。软件交友、搭建情感联系成为常见犯罪手段。犯罪分子在社交网络中,通过形象包装、信息误导等获得社交对象的信任,从而在平台上搭建属于自己的社交网络,获得自己所需的各类信息,以达到实施犯罪的目的。

  针对社交型网络犯罪防范,詹文杰表示,一是注意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尽量避免在社交软件中公布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对于陌生人添加好友,要谨慎审查;不向陌生人发送涉及个人隐私的图片、文字或视频。二是树立正确的网络交友观,理性交往。选择正规的社交平台,提升网络安全意识。三是注重现实交友,降低对虚拟网络的依赖性。此外,应依法加强信息网络监管。社交软件运营商应设专门机构受理举报,同时过滤社交软件内非法信息,也应对软件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并追究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资金结算等情况。(记者林靖)


[责任编辑: 李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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