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遛狗矫枉过正
内蒙古新闻网  20-11-17 23:04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

  江德斌

  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通告称,城区内禁止遛狗,遛狗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三次则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通告还表示,养犬人不服从或阻碍执行人员的将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一经发出,就引来网友评论,有的说“有点过了”,也有的网友表示赞成,因为早已难忍遛狗带来的烦恼。

  粗看这份《通告》是倡导文明养犬,符合现代城市治理准则。细看才发现,居然加入了禁止遛狗的规定,令人难以接受。如此简单粗暴式管理,折射出管理者的思维方式,仍然停留于“一刀切”的强制管控阶段,缺乏应对多样化、复杂化社会问题的能力。显然,“禁止遛狗”引起巨大争议,欠缺社会民意的广泛支持,一旦落实到执行阶段,将衍生出更多社会问题,激化官民矛盾,实则不可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众生活水平提升,城市养狗者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则是各种不文明养犬现象,诸如随地便溺、遛狗不牵绳、狗咬人等,给其他市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亦破坏了城市居住环境和秩序。正常来讲,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各项限制行为,比如遛狗要系绳、禁止随地便溺、狗要带口套等,以防止宠物狗伤人、污染环境。部分地方基于城市公共空间狭小,人口密集,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禁养大型犬、烈性犬,限制遛狗绳长度,限制遛狗时间段等,其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维护城市卫生环境。这样的管理措施合理有度,容易被市民接受,执行起来也相对方便。

  反观禁止遛狗的规定,采取了最不可取的“一刀切”式的管控手段,过于简单粗暴,不符合实情,容易诱发养犬者的抵触心理,也很难被广大市民接受。其实,既然初衷是为了倡导文明养犬,那就应该尊重市民的养犬权利,制定松弛有度的管理措施,给予一定的合理空间范围,保障养犬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参考其他地方的文明养犬管理细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更为合理的管理措施。

  比如,针对养犬者的遛狗需求,应给予理解,实施分类管理。小型犬的管理可以放松些,允许在不扰民的情况下遛狗,并严格限制遛狗时间段,要求遛狗时系绳、戴口套等,防范宠物狗伤人。至于大型犬、烈性犬则只能圈养、拴养,严禁遛狗。如此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化、精细化管理模式,更便于市民理解和执行,满足养犬者的现实需求,亦可将“狗患”影响降低,岂不是更好。


[责任编辑: 哈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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