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木一片苍黄,湖水碧波荡漾,数只白色的疣鼻天鹅优雅地掠过湖面,振翅飞向天际。又是一年迁徙季,随着天气转冷,呼伦湖自然保护区大批候鸟开始南迁。
呼伦湖自然保护区及其附近地区拥有大面积的草原和淡水沼泽生态系统,为野生鸟类提供了良好的繁殖、觅食场所,每年有十余万只候鸟来到此地,或停顿歇息,或迁徙路过,或繁衍后代。
良好的生态环境来之不易。这得益于我区不断强化行政执法力度,有力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也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加强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消费者自觉抵制“野味”,自觉革除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不让“野味”流向餐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4月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首批7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内容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等多个罪名。其中多起案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同时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自治区高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架设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高压线,加强同类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形成强大震慑。
同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重点指导案件办理和宣传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繁育、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风险和健康风险。典型案例中,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诉王某某等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被告不仅承担国家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等共计440.45万元,还有效避免了4484只被毒杀的百灵鸟流向百姓餐桌。
2018年以来,我区检察机关共办理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各类刑事案件497件,办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3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将典型案例作为生动的法治教科书,有效防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2020年5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区各地公安机关开展“昆仑2020”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和涉野生动植物等领域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与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所联合开展整顿市场清查违法、违规经营行动,对通辽市花鸟市场、宠物市场等重点行业和部位进行全面彻底的拉网式排查,对街边私自售卖鸟类的人员进行了打击,纠正违规经营,对其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野生鸟类当场没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昆仑2020”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满洲里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在专项行动中共办理刑事案件2起,林业行政案件32起。其中取保候审2人,行政处罚33人,行政罚款14470元,补种树木50株,恢复林地1840平方米。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林草、公安、检察等机关密切协作,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定期商讨研判,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形成执法合力。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构筑起“绿色防护网”。
落单的孔雀不害怕
说起蓝孔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哈乐镇大麻会沟村的村民个个津津乐道。
“好事儿,吉祥如意啊!”7月27日一大早,张某呼喊着把一家人叫到了院子里,原来是一只蓝孔雀落到了院中。根据一些地区的习俗,孔雀被视作吉祥物,能飞入寻常百姓家,都认为很吉利。
张某一家仔细端详着这只“吉祥鸟”,发现它眼睛通透澄澈,行走时步态矫健,低飞时动作轻盈,完全没有受伤的样子。拿出自家喂鸡鸭的饲料,它竟“肆无忌惮”地啄食起来。
“吉祥鸟”飞来的消息不胫而走,全村男女老少都闻讯来看这一稀罕物。每有村民来观赏,蓝孔雀要么飞上屋顶,警惕地来回踱步;要么干脆飞到树上不下来,生怕有人靠近。“你们尽量别来了,万一给吓走怎么办!”为了留住这不速之客,张某不得不对乡亲们下起了“逐客令”。
“这是要扎根吗?”眼看着孔雀在树上筑巢垒窝,张某一家招待它的热情更高,每次喂食都悄悄躲在屋里看着,生怕惊扰到它。看到孔雀在闲庭信步,张家人甭提多开心啦!孔雀似乎感受到了张家的欢喜和热情,天冷了仍不打算离开——白天跑到野地里觅食,晚上飞回树上或者羊圈歇息。呼和浩特大青山野生动物园工作人员和武川县森林公安分局哈乐派出所民警前往抓捕几次,均无功而返。
“好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村里人少了,而且我们现在不愁吃、不愁穿,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天天用电视、手机看新闻,也懂得保护环境啦!你看,这天多蓝、草多绿,动物能不来吗?”张某说。
全区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力度,并逐步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救治工作机制,广大人民群众也越来越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因此,一些落单需要救助的野生动物得到了及时救助,重新回归大自然。
10月10日,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亿合公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辖区毛山东乡沟门村沟门组西山林区,发现一只像羊的野生动物,后肢疑似受伤,无法行走,请求民警出警救助。接到报警后,两位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经辨认,确定受伤的是一只刚成年的野生的狍子。狍子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这只狍子的后腿胯部小骨受伤,不能正常行走,民警于是将其带回派出所,联系兽医诊治。同时,找来牧草,精心饲养、照料,待其恢复健康,放归大自然。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这样的救助事例并不鲜见。11月7日上午,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车铺渠村一位村民发现一只金雕,不能正常飞行,判断其可能受伤,于是送到北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接到这个特殊的警情后,立即向固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大队反馈,森林公安民警迅速赶往北关派出所,联系兽医对这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进行救治包扎,并安排专人喂养。
还有,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胜丰镇美星村一组村民与隆兴昌派出所民警联手救助一只白天鹅,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新营子村民与县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合力救助三只矛隼幼鸟等等,不一而足。
人与天地相应,人与草木同归。“动物对人类警戒性放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对动物的保护成效。希望广大群众呵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特别是发现非法捕杀、食用、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要积极检举揭发,予以制止。”武川县森林公安分局哈乐派出所负责人说。(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春艳)
斩断滥捕滥食的“黑手”
正文
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还会触发公共卫生风险,而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最有力的举措无疑是不断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10月13日,备受关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成为此次修订涉及的首要内容。立法者拟从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等多个方面,为公共卫生安全筑牢防线。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监管呼声很高。科学研究表明,近年来世界多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如SARS病毒、H7N9禽流感、埃博拉病毒、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都与动物有关。然而,一些不法商家通过网络售卖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躲避监管;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形成了所谓的“野味”饮食文化,对吃“野味”趋之若鹜。事实上,科学家早已证实,野生动物和人工饲养的动物在营养价值上没有明显区别。相反,一些野生动物宿主含有各种病毒,而且几乎都没经过检验检疫,一旦食用不仅会给健康带来极大风险,还可能引发疫情。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我国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不过,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些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野生动物如蝙蝠、鼠类等没有被纳入管理范围。因此,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不让野生动物成为公共卫生风险源,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当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正在提速。我区今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并开展一系列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等,不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化进程。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措施的出台完善,从源头抓起,有力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让违法分子没有空子可钻。
法律既是行为的硬性约束,也引导着社会的价值理念。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也是自然“生物链”中的一环。如果我们大肆捕杀、食用野生动物,必然造成原有物种间制约关系消失,造成生态失衡,最终容易引起传染病暴发,给人类带来灾难。枪响之后没有赢家,尊重自然才是人最佳的生活方式。严格遵守法律,善待生命、敬畏自然,共同抵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滥食行为,这既是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