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年起将对养老机构评级
内蒙古新闻网  20-11-24 08:06  【打印本页】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2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近日,我区结合全区养老机构发展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民政部门备案且运营满一年及以上。符合民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管理要求,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民政厅牵头组织,由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资金的拨付依据。

  《办法》指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治区按其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其中,一级养老机构按照其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贴,机构等级每增长一个级别床位运营补贴对应增长50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与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记者刘芳)


[责任编辑: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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