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宣判,刘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为发泄情绪,故意三次从9楼的高楼层抛掷啤酒瓶三个,砸落在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将三辆轿车车顶、机盖、后挡风玻璃等损坏。刘某某高空抛物的地点人流、车流量较大,重力加速度下,该啤酒瓶落地既可能会砸到人、车或者物品,也可能会破碎溅落,导致多人受伤,因此刘某某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临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