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日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该草案中,大家最为关注的,即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更不能够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该草案还明确提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要为家庭教育提供适当的支持,从而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社会,法律对于家庭教育的介入和规定,都有一定的限制性因素。因为如果公权力介入过重,则容易使家庭关系紧张,加重家庭关系的矛盾,影响家庭和谐,而如果介入过轻,又容易隔靴搔痒,尤其是针对具体问题,容易避重就轻。因此,处理问题的角度就必须在激进和保守,繁琐和片面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点,如此才可以取得最完满的效果。
毋庸置疑,在我们以往的家庭教育认知之中,总是感觉公权似乎对家庭教育的干涉是鞭长莫及,在部分地区,也是寄托于在家训、家风的加持之下,家族内部自然衍生的若干丰富多样,且相对合理有效的适应性法规。包括在央视进行的对“家风”概念的推行与宣扬中,我们也容易发现诸多带有训诫和劝导性的实质规定。当然,这些“家风”与当下法律概念的融合与否,就有待商榷。因此,此次家庭教育的立法,更能促进家庭教育走上正轨。如此以来,我们都能够从法律概念的角度,来解读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国家通过积极立法对家庭教育这一关键领域的干预和引导,更能够重新凝聚起家国同构的传统,同时这也正是现代文明的正确彰显和积极诠释。(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