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旨在扎实深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了解,《方案》从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健全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等八个方面细化任务措施。
5年过渡期内,各地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继续保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稳定。对脱贫人口中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牧区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对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十四五”时期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另外,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低保渐退期政策。分类分档确定农村牧区低保渐退期限,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其他情形可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依托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