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严厉打击8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内蒙古新闻网  21-08-11 17:23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
   为了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8月8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从即日首府警方依法严厉打击8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包括:

  1.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2.进出机场、火车站、地铁、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及医院、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农贸(集货)市场、文化娱乐、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3.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4.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5.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6.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7.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8.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进出境、进出本市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景媛)


[责任编辑: 闫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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