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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500多天后无罪释放 六旬老汉提请国家赔偿
内蒙古新闻网  10-11-29 11:13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北方新闻网  
 

  改判无罪释放

  土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亥丑、杜海担任张六十七的辩护人,进行了辩护。合议庭法官经过认真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来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土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来义的犯罪事实成立。张来义的犯罪行为对二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土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六十七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张六十七参与打架并打伤了二被害人,且证据、证人的证明相互矛盾,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来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赔偿被害人王龙龙医药费等共计48198.19元,赔偿被害人要龙龙医药费等共计39681.16元。被告人张六十七无罪。2008年9月28日,土左旗公安局看守所释放了张六十七。

  面对土左旗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判决结果,被害人王龙龙、要龙龙向土左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土左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判决张六十七无罪有误,于是也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

  2009年3月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抗诉。张来义、张六十七和辩护人李亥丑,以及王龙龙、要龙龙等均到庭参加诉讼。针对检方的指控,作为张六十七的辩护人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亥丑做了辩护:土左旗人民法院一审时认定被告人张六十七有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王龙龙、要龙龙的陈述,5名证人的证言以及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只能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不能证明侵权人究竟是谁。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矛盾甚大,那么本案的关键在于证人证言,而证人中的王兰枣、要秀明夫妻因为是被害人要龙龙的父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能独立采信。另外,因为本案的所有证据都证明拉闸前未打架,是拉闸后打的架,这也证明不了张六十七致伤了二被害人。

  2009年9月3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张六十七的辩护人提出的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六十七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法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土左旗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

  提请国家赔偿

  案件尘埃落定后,被错误判决导致被限制人身自由500多天的张六十七依法向土左旗人民法院和土左旗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自己的损失,无明确答复后,张六十七又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

  采访中,张六十七对记者说,他还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要求土左旗人民法院和土左旗人民检察院赔偿他每天111.99元,被羁押500多天的损失。

  记者了解到,今年11月,已经60岁的张六十七与土左旗人民法院和土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派出代表一同来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听证。派出代表对侵害张六十七的事实和他提出的赔偿金额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服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后裁决。(记者 高瑞锋)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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