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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新华大街25号迎宾大酒店
内蒙古新闻网  14-06-12 15:29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新闻网  
 

  今日上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新华大街25号迎宾大酒店依法执行拆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迎宾大酒店土地使用面积是926.23平方米,归属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1999年,呼和浩特市在此地段(原呼市宾馆、现喜来登酒店以南,新华大街以北,迎宾北路以西,昭君酒店以东)立项规划建设投资30亿元的时代广场项目,由呼和浩特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据介绍,时代广场项目是首府高标准、地标性建筑群,目前已拆迁居民住宅208户,拆迁机关单位17家。

  2000年至2011年期间,市拆迁办和新城区拆迁办负责拆迁动迁工作,相继达成拆迁协议并且拆除了测绘局住宅楼、内蒙水产公司住宅楼、内蒙政府住宅楼、内蒙编委住宅楼198户,内蒙测绘局、电子设备二厂、内蒙新闻出版社等17家单位。

  2012年3月16日,呼和浩特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呼市房屋征收办)就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迎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申请仲裁一案,依法作出了呼拆裁字[2012]第1号裁决。

  裁决书下达后,迎宾大酒店不服该裁决,以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房屋征收办管理办公室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拆迁安置纠纷为由,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通过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新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呼裁字[2012]第1号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迎宾大酒店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通过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呼行终字17号行政判决,驳回迎宾大酒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21日,房屋呼和浩特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新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2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迎宾大酒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迎宾大酒店未履行义务。9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搬迁公告》,并在执行标的物迎宾大酒店建筑上张贴,限被执行人迎宾大酒店15日内将房屋腾出,到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9月23日前,鑫源公司分两次将货币补偿款5612,2030元存入我院案款账户。

  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韩文利介绍,因本案执行标的物比较大,在我市的影响也比较大,法院在执行中比较慎重,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故此采取强制措施。(记者栗溶)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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