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履行义务,却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熟视无睹,近日,姚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某村村民孙某以本村村民姚某、张某夫妻在其耕地内建房而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姚某、张某夫妻在未经审批,也未办理房证的情况下在孙某耕地内建房,该房屋属于非法建筑并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责令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拆除侵占孙某耕地的55.4平方米房屋。姚某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向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姚某拒不执行判决,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姚某经科左后旗公安局电话传唤后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科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