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全面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城镇企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务必于2010年春节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退休人员欢欢喜喜过大年。
据了解,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情况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3项调整后养老金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调整。特殊群体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1.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7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68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680元。
除此之外,军队退休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