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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施行
内蒙古新闻网  11-08-11 10:4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8月10日,自治区卫生厅发布2011年第10号公告:《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经内蒙古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细则实施范围是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以下同)集中采购,实行以自治区或盟市为单位的统一配送。鼓励社会力量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盟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拟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确定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对自治区药采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卫生厅部署开展工作,加强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记者 段丽萍)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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