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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有新规:2011年12月3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内蒙古新闻网  11-09-30 16:39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针对一些网上在逃人员对国家法律及刑事司法政策不了解,想投案自首但又不敢,持观望态度的实际,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市人民检察院、呼市公安局、呼市司法局于9月2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敦促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对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

  据了解,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同时给予在逃人员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市人民检察院、呼市公安局、呼市司法局联合通告规定:

  凡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脱逃罪犯,要认清形势,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定最高刑在10年以下(包括10年),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予羁押。凡在逃人员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的,因病、因伤或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视为投案自首。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继续畏罪潜逃的在逃人员,被缉捕归案后,将从严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作证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公民都有同各种违法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对知晓的犯罪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者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以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逃犯的,将给予重奖,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110、呼市公安局“清网举报” 邮箱hsjwdczd@sohu.com(记者 邢彦春)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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