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央、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自治区一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及有关规定,乌兰察布市政府于2011年9月14日出台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该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方面重点作了以下规定: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用水量,《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要加收滞纳金,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记者 郝佳丽 通讯员 潘英华)